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Sichuan Lighting Appliance Association

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简称“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城市照明专委会”。

第二条 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城市照明专委会主要由四川省从事城市照明建设、管理、设施维护等单位自愿加入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城市照明专委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以提高四川省城市照明建设、管理、设施维护的水平,建设“智慧”照明城市,推动城市照明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条 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城市照明专委会接受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领导,接受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

第五条 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城市照明专委会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福兴街30号。

 

  •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城市照明专委会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行业管理部部门的标准、制度、方针、政策,积极推动城市智慧照明建设;

(二) 调查研究城市照明带普遍性的问题,组织专家进行指导,并帮助会员单位解决遇到问题;

(三)草拟城市照明行业地方性标准、规定;

(四)建立城市照明信息平台,加强信息交流;

(五)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与政府、企业、单位的联系“通道”;

(六)组织城市照明行业有关论坛、会议以及技术培训等活动;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技术和学术交流活动,坚持创新引领,促进城市照明事业创新、发展。

 

  •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工作规程、有加入本专委会的意愿、从事城市照明工作的单位,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有对本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 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 获得本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五)遵守本专委会工作规程;(六) 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和完成本专委会所委托的工作;(七) 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弘扬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八)按规定交纳会费,两年不交视为自动退会;(九)入会自愿;(十) 凡每年超过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的,本专委会将予以劝退,并及时公布。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并及时予以公布。

 

  •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专委会设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主任。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十一条 本专委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 制订和修改本规程;(二) 审议专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四) 领导专委会开展工作;(五)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 决定专委会主任、秘书长;(八) 制定管理制度;(九) 决定名誉主任和专家顾问的人选;(十) 决定本专委会终止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本专委会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三条  本专委会在四川省范围内的地(市)州设立工作部,各工作部的牵头单位由专委会指定。

 

  • 会 议

第十四条 专委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举行会议,须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主任、秘书长应组织上述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六条 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应为专委会会员。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工作规程变更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施行,本专委会解散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解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专委会各项办事细则另订。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解散或撤销时,其剩余财产应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个人或企业所有。

第二十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城市照明专委会。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于2021年6月24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四川省照明电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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